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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 医院 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病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产品的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1、投保地区
本产品名称为关爱宝少儿重疾保险,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康在线)承保,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本产品采用在线支付方式承保,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公司偿付能力告知】我公司2018年第2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62.67%,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62.67%,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公司风险综合评价】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18年第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我公司被评定为B类。
6、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0%增值税。
7、泰康在线e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疾病保险)【2016】(主) 056号
8、本产品采用在线支付方式承保,承保后24小时内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
9、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发票索取及客户投诉可拨打客服热线95522-3。
10、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非法泄漏或披露给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
11、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决定是否接受本投保申请,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2、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保险责任。
13、该产品由微易经纪公司负责代销。
14、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已知晓本产品在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即生效;
4、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等待期90天,续保无等待期;
5、本人已知晓本产品仅可购买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6、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7、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按年费率(%) 25 35 45 55 65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按年费率(%) 70 75 80 85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计收。
本人理解泰康在线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
本人同意并授权泰康在线及与泰康在线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
(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
(2)该保险的理赔;
(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
(4)与本人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