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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只限为常住以下地区的人投保: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四川、重庆、辽宁、河南、天津、山东、安徽、陕西、云南、河北、内蒙古、江西、山西、黑龙江、贵州、吉林、海南、甘肃。
2、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本保障计划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外籍人士也可以购买,但需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0天。
4、本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年龄须满足6-55周岁。
5、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
6、本计划限购买后第四日零时起保,等待期7天。
7、被保险人因遭受急性肠胃炎疾病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5%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8、投保人兹申明以上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人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投保人本人承担。
9、投保时,保险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10、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1、投保人已收到、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华安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条款》、《华安附加食物中毒身故条款》中自己所投保保险项目的条款内容和投保人声明的各项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接受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3、本产品为华安-“吃货无忧”险,条款为《华安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条款》、《华安附加食物中毒身故条款》,备案编号:(备-疾病保险)【2016】(主)037号,华安财险(备-健康)[2016](附)1号。
14、 该产品由微易经纪公司负责代销
15、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本计划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华安客服电话95556进行报案理赔,亦可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
1、出险后请及时拨打华安客服电话95556进行报案
2、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准备理赔资料申请理赔。
3、请将理赔申请书及理赔材料邮寄到理赔部门或转交到相应机构
4、理赔部门审核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赔付协议达成后进行赔付
A:本产品需要健康告知吗?
Q:不需要
A:本产品免赔额多少?
Q: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确诊患急性肠胃炎后45日内,因该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5%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