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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 - 轻松理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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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老年出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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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200.00
盛世创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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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

职业类别
 查询

意外身故/残疾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住院津贴
30元/天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在扣除约定的住院免赔天数后,按其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2500元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射线、CT等)证明符合本保险合同定义的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2、对于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保险公司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100万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其享有保险保障的、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飞机),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的,保险公司约定给付保险金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20万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其享有保险保障的、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的,保险公司约定给付保险金

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三日零时生效
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三日零时生效

1 产品特色

2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适用人群:投保年龄50周岁(含)-100周岁(含)生活自理、无精神类疾病、无智力障碍人员。

2. 本保险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 本保险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人成功投保的次日起第三日零时(T+3),保险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5.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6. 如您选择投保,表示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

7.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8. 本保险目前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纸质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若需寄送,邮费将由您自行承担。

9. 出险后请您到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除外)。

10. 本保险意外医疗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无免赔天数,保险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11. 本保险职业限制为1-3类职业,具体请参照《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离退休人员请选择“其他职业”-“离退休人员”。

12. 本保险不承保高处作业职业,对从事风险高风险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高处作业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13.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4.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5.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视力矫正、任何牙科治疗;

(十二)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16. 老年人意外骨折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7. 老年人意外骨折责任免除(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致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18.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八)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9.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六)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游轮、游艇、赛艇等交通工具期间。

20. 航空、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一):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残疾;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五)非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21. 航空、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二):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22. 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老年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中路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21号_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年龄扩展保险条款》。

23.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咨询。

24. 投保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了本次投保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待期、犹豫期、续保、解除合同规定及相关金额。本人确认所投保的产品及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适合本人;

(2) 本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次投保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4)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 本人同意你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你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本人信息;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客户服务、推荐产品或用于公益目的。你公司及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对本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本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如因当期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甶投保人承担。

(7) 本人已知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山东有分支机构,对于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情况。

25.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为年龄50-100周岁生活自理、无精神类疾病、无智力障碍人员。被保险人失聪、肢体缺损,患有或曾经患有精神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脑出血、脑梗塞、冠心病、癫痫不能投保本产品,出现理赔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本保险不承保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3、本保险不承保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和意外身故伤残。

4、本保险不承保高处作业职业。高处作业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对从事风险高风险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险职业限制为1-3类职业,具体请参照《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本保险中的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7、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老年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年龄扩展保险条款》,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

3 产品条款

4 理赔服务

本产品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路财产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尽快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我们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我们将安排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您按保险合同约定收集出险所涉及的资料,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或联系保单的代理人为您提示索赔相关注意。 

3、您可直接到我公司客服柜面进行索赔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4、我们受理案件后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可能会联系您补充必要的理赔资料。 

5、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索赔所需资料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④医疗证明材料:指医疗和相关部门对患者疾病、治疗过程、伤残程度及其结果的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书等。

⑤疾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⑥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5 常见问题

  • Q: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A: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 Q:被保险人年龄

    A:被保险人为年龄50-100周岁生活自理、无精神类疾病、无智力障碍人员。

  • Q:地域限制

    A: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我司在山东地区、河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若不在上述地区,我司的服务可能不周到。

  • Q:是否有纸质保单

    A:无,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 Q:如何索要发票

    A:默认不提供发票。若客户需要,可拨打400-900-1234,保险公司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客户负担。

  • Q:是否有犹豫期

    A:本产品无犹豫期。

  • Q:是否有职业类别限制

    A:本产品职业限制为1-3类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