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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险适用人群: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以上。
2. 本保险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 本保险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人成功投保的次日起第四日零时(T+4),保险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5.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6. 如您选择投保,表示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
7.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8. 本保险目前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如您需要电子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
9. 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0. 本保险承保的房屋仅限房龄30年以下的钢混或砖混结构房屋,对土木、砖木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不承担保险责任。
11. 本保险承保房屋的房屋地址需要明确到具体的门牌号/房间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码需为证书内的真实号码,并且房屋所有权证地址需跟房屋地址一致。对未明确到具体门牌号/房间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地址跟房屋地址不一致的房屋,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房屋所有人(以房产证为准)或租房承租人(租房合同中承租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房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在出险理赔时能够提供房产证、户口薄或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证明。
13. 本保险合同中的盗抢保险,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理赔时需列明清单。
14. 本保险合同中,盗抢类保险(080002盗抢保险和080005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为准;其他险种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15. 现金、首饰盗抢类保险责任:
若您选择方案二的保险合同,则现金、首饰的总保额为1000元,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首饰盗抢类保险责任终止;若您选择方案三的保险合同,则现金盗抢的保额为1000元、首饰盗抢的保额为1000元,现金盗抢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盗抢责任终止,首饰盗抢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首饰盗抢责任终止。
16.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免除(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和恐怖活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盗窃、抢劫;
(六)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
17.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免除(二):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8. 盗抢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19.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20.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21. 现金、首饰盗抢保险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22.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23. 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中路财险)(备-家财)[2015](主)13号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路财险)(备-家财)[2015](附)309-314号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24.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咨询。
25. 投保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了本次投保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待期、犹豫期、续保、解除合同规定及相关金额。本人确认所投保的产品及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适合本人;
(2) 本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次投保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4)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 本人同意你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你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本人信息;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客户服务、推荐产品或用于公益目的。你公司及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对本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本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如因当期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甶投保人承担。
(7) 本人已知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山东有分支机构,对于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情况。
26.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房屋仅限房龄30年以下的钢混或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地址需要明确到具体的门牌号/房间号,对土木、砖木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保险合同承保房屋的房屋地址需要明确到具体的门牌号/房间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码需为证书内的真实号码,并且房屋所有权证地址需跟房屋地址一致。对未明确到具体门牌号/房间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地址跟房屋地址不一致的房屋,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房屋所有人(以房产证为准)或租房承租人(租房合同中承租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房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在出险理赔时能够提供房产证、户口薄或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证明。
(4)本保险合同的盗抢保险中的便携式电器用品包括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每套最高赔偿限额5000元,理赔时需列明清单。
(5)本保险合同中,盗抢类保险(盗抢保险和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他险种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6)现金、首饰盗抢类保险责任:
若您选择方案二的保险合同,则现金、首饰的总保额为1000元,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首饰盗抢类保险责任终止;若您选择方案三的保险合同,则现金盗抢的保额为1000元、首饰盗抢的保额为1000元,现金盗抢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盗抢责任终止,首饰盗抢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元时,本保险合同的首饰盗抢责任终止。
(7)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路财险)(备-家财)[2015](主)13号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和《(中路财险)(备-家财)[2015](附)309-314号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此保险条款已由我司在本产品网络购买流程页面中向您明示,并认为您是在清楚知晓并同意的条件下使用本产品投保而予以承保。
本产品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路财产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尽快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我们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我们将安排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您按保险合同约定收集出险所涉及的资料,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或联系保单的代理人为您提示索赔相关注意。
3、您可直接到我公司客服柜面进行索赔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4、我们受理案件后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可能会联系您补充必要的理赔资料。
5、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索赔所需资料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房权证,受损标的原始采购凭证(发票、合同),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凭证(报价单、修复方案、维修及采购合同、维修及采购发票)。
④事故现场照片及摄像记录,受损财产报损清单(依投保标的列明品名、项目、数量、单价及总价)。
⑤气象证明或地震监测资料(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建议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消防局之火灾原因证明书、事故责任书及火灾损失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起诉书),消防安全设备配置图、消防合格证,消防报警系统或供电系统记录或信息,公安报案记录、公安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原因鉴定书,供电合同、供电局断电通知或相关公函,事故责任调解书,第三方鉴定报告等事故证明材料。
⑥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Q: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A: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Q:被保险人年龄和其他限制
A:需为18周岁(含)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房屋所有人(以房产证为准)或租房承租人(租房合同中承租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房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在出险理赔时能够提供房产证、户口薄或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证明。
Q:地域限制
A: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我司在山东地区、河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若不在上述地区,我司的服务可能不周到。
Q:是否有纸质保单
A:无,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Q:如何索要发票
A:默认不提供发票。若客户需要,可拨打400-900-1234,保险公司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客户负担。
Q:是否有犹豫期
A:本产品无犹豫期。
Q:是否有房屋类型限制
A:本保险承保的房屋仅限房龄30年以下的钢混或砖混结构房屋,对土木、砖木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