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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为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90%进行赔付。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给付金额为150元/天/座,免赔住院天数为3天,单次事故累计最多给付90天;年度累积最高180天为限。
1. 本保险适用人群:投保年龄18周岁(含)-65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本保险每车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 本保险自投保人投保支付成功次日零时起生效。
4.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5.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6. 如您选择投保,表示确认投保人以及车辆所有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
7.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8. 本保险目前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纸质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若需寄送,邮费将由您自行承担。
9. 本保险单承保驾驶或乘坐于保单载明机动车辆的人员,自其进入保单载明车辆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0. 本保险单适用于三座及以下的营运货车,以车为投保单位,按所投保车辆座位数进行承保,单座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50万元;单座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日住院补贴150元/日/人。
11. 出险后请您到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本保险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90%进行赔付。本保险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保险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单次事故最高给付90天,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12. 每个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以每座保额为限,各项责任的全车累计赔偿限额以每座保额*核定座位数为限。
13. 未成年人不得作为随车人员参保,本合同不承担未成年人出险的给付责任。
14. 出现交通事故后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15.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五)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六)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超限、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恐怖袭击;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学校学员除外)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期间或乘坐非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外(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被抛出车外的情形);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三、根据《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版)》其他部分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减少保险责任情形下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版)》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6.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九)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其他部分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减少保险责任情形下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7.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18. 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中路财险)(备-意外)【2016】(附)004号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19.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咨询。
20. 投保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了本次投保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待期、犹豫期、续保、解除合同规定及相关金额。本人确认所投保的产品及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适合本人;
(2) 本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次投保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4)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 本人同意你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你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本人信息;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客户服务、推荐产品或用于公益目的。你公司及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对本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本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如因当期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甶投保人承担。
(7) 本人已知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河北有分支机构,对于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情况。
2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本产品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900-1234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路财产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尽快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我们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我们将安排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您按保险合同约定收集出险所涉及的资料,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或联系保单的代理人为您提示索赔相关注意。
3、您可直接到我公司客服柜面进行索赔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4、我们受理案件后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可能会联系您补充必要的理赔资料。
5、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索赔所需资料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④医疗证明材料:指医疗和相关部门对患者治疗过程、伤残程度及其结果的证明。包括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书等。
⑤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⑥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Q:保障内容
A:本产品承保驾驶或乘坐于保单载明机动车辆的人员,自其进入保单载明车辆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Q:被保险人年龄
A:投保年龄需为18周岁(含)-65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Q:地域限制
A: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我司在山东、河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若不在上述地区,我司的服务可能不周到。
Q:是否有纸质保单
A:无,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Q:如何索要发票
A:默认不提供发票。若客户需要,可拨打400-900-1234,保险公司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客户负担。
Q:是否有犹豫期
A:本产品无犹豫期。
Q:是否有职业类别限制
A:本产品无职业类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