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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首先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经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初次诊断罹患约定的25种重疾时,人保健康将协调安排覆盖全国公司25个省、100余家地市机构的600余家合作医院,包括全国闻名的百佳医院,及公司医疗网络医院,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配备具有10年以上医疗工作经验的专职健康管家,为客户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治疗意见及专业服务,具体服务为:
专家门诊(含陪诊):7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安排专家门诊治疗服务(1次)
住院:14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安排住院(1次)
手术:14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安排手术(1次)
1.本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江苏、浙江、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广东、湖南、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大连、青岛、河北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上述区域,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2.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健康金福个人中端医疗保险(2017款)》(人保健康[2018]医疗保险028号);备案号:人保健康发[2018]226号。
3.本产品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28天(不含28天)-65周岁(含),保险期满时,若符合承保条件,最高可连续投保至99周岁。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4.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5.免赔额:本产品年度免赔额一万元(恶性肿瘤医疗责任0免赔);
6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北京平谷区所有医疗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7.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8.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给付。
9.续保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投保人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以及年龄所对应的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合同生效时起适用。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产品存在产品停售下架可能。
10.本产品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接受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6)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器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 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9) 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0)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http://eshop.picchealth.com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您需要提供保险费发票可在保单生效后通过拨打4006695518要求开具,保险公司将核对一致后开具,配送原则如下:挂号信寄送发票,则免寄送费;若要求快递寄送,则运费由您承担。
13.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4.流程说明:本产品犹豫期15天,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计算方法详见条款。
保险过等待期后,如需要申请理赔,可以在保单详情页点击申请理赔。在服务中心-保单理赔中,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在线理赔或者直接致电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理赔申请材料:银行卡、电子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住院小结等医疗票据、检验报告(如血检、尿检、B超、CT、镜像、病历等报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5.相关授权: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
16.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18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17.偿付能力告知:[公司偿付能力告知]我公司2017年第2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18.风险综合评价:【公司风险综合评价】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17年第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我公司被评定为B类。
19.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0.投诉渠道: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695518。
21.该产品由微易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代销。
22.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通过拨打人保健康4006695518或通过PICC健康生活微信服务号在线申请理赔,或可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
1、请在就诊或其它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报案受理部门。发生就医治疗的,请您在72小时内进行通知,发生意外及其他重大保险事故的,请您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
2、通知内容为出险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出险地点和现状以及联系人等。
3、通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柜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全国服务电话:4006695518
信函申请: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理赔申请”字样,并请认真注明您的客户号及姓名,随信附上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
柜面申请: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携带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到公司进行申请
5、领款须知
一旦您的理赔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批准,本公司将根据您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选择的领款方式进行付款,具体如下:
选择银行转账的领款方式,公司将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向您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需要您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以便公司及时进行处理。
Q:医疗保险对医院的限制是什么?
A: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Q:本产品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是多少?
A:本产品投保年度内累计免赔额为1万元,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赔付比例: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对剩余部分100%给付;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给付。
Q:本计划的犹豫期是多少?
A:本产品犹豫期15天。
Q:如投保后发现信息有误或者需要变更信息,如何操作?
A:您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18申请办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2、您也可以直接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提出您的申请,或直接下载变更申请书,以信函方式邮寄至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来信请写上您的姓名、客户号或保单号。
Q:投保后发票如何领取?
A:请拨打客服电话4006695518申请办理
Q:投保后如何获取保单?
A:系统会自动发送电子保单到客户投保时预留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