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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2、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产品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江西、安徽、江苏、河北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2、本产品适用《恒邦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7A款)》注册号:C00018732312018110102282;《恒邦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7A款)》注册号:C0001873232201811010225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注册号:C00018732522018111405692。
3、本产品投保范围:3周岁至7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年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仅限1-4类(详见保险条款)。
4、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5、责任免除
(1)、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列明的残疾;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3)、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6、被保险人:3-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2.受益人为法定;3.无论您持有几份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A款)》保险保单,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50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以登录http://www.hbins.com.cn/自助查询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您需要提供保险费发票可在保单生效后通过拨打40098-95999要求开具,保险公司将核对一致后开具,配送原则如下:快递寄送,运费由您承担。
8、相关授权: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
9、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8-95999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10、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1、投诉渠道: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 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8-95999。
12、该产品由微易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代销。
13、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本产品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通过拨打恒邦财险服务热线40098-95999,或可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
1、请在就诊或其它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报案受理部门。发生就医治疗的,请您在72小时内进行通知,发生意外及其他重大保险事故的,请您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
2、通知内容为出险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出险地点和现状以及联系人等。
3、通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柜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全国服务电话:40098-95999、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理赔申请:
信函申请: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理赔申请”字样,并请认真注明您的客户号及姓名,随信附上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
柜面申请: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携带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到公司进行申请
4、领款须知
一旦您的理赔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批准,本公司将根据您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选择的领款方式进行付款,具体有如下几种方式:
若您选择银行转账的领款方式,公司将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向您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需要您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以便公司及时进行处理。
若您选择柜台领款方式,则公司将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您,到本公司指定的地点领取保险金。在您前来领款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理赔通知书(若以信函的方式通知)等证明材料。
若您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保险金,需要向被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上面载明委托权限、期限并经您本人签名。此外,还需要提供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Q:医疗保险对医院的限制是什么?
A: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医院及我司认可合作的私立医院,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Q: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是多少?
A:免赔额是100元/次,赔付比例是100%,如已经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只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Q:投保前的疾病是否在保障范围内?
A:不在保障范围内。
Q:本计划的是否支持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A:不支持。
Q:本计划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是否包括猝死?
A:不包括。
Q:本计划的犹豫期是多少?
A:没有犹豫期。
Q:如投保后发现信息有误或者需要变更信息,如何操作?
A:1、您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8-95999申请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2、直接下载变更申请书,以信函方式邮寄至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来信请写上您的姓名、客户号或保单号。
Q:投保后发票如何领取?
A:请拨打客服电话40098-95999申请办理。
Q:投保后如何获取保单?
A:系统会自动发送电子保单到客户投保时预留的邮箱,进行下载即可。